国家怎么管制P2P理财

2024-05-18 21:19

1. 国家怎么管制P2P理财

目前详细的监管细则还没有出来,但是有四条红线和十大监管原则
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我们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是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七、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九、是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P2P网贷监管思路明确划定四条红线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日前也发表了对P2P平台的监管思路,明确了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
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搞资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在实现行业规范之后,银监会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业务。

国家怎么管制P2P理财

2. P2P平台以后归银监会监管,这样是不是说明以后P2P理财更安全了?

  当P2P平台归银监会监管,监管政策落地后,P2P理财将会更加安全。
  按照当前2015年年底发布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及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网站正式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来看,目前国内很多P2P平台由于各种原因,尚未达到监管要求,随着监管政策落地,将会很多平台退出这个市场。所以说,P2P平台以后归银监会监管后,相比之前无监管状态要好很多,P2P网贷行业将会回归理性的合规运营,安全性也更高。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网站正式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其中多次提到“穿透式”监管,“穿透式”监管将更注重功能监管,让监管落实到平台核心业务,不以表象论企业是否合法合规,从业务本质入手,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资金最终流向穿透联结起来,依平台实际业务逻辑进行监管,从而彻底打破企业为自己贴标签、逃避监管的企图。相信P2P理财将会更加安全。

3. P2P行业是否会遭到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出台是国家对于借贷关系的红线的划定,国家在促进我国网贷借贷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

p2p平台的“无规矩不成方圆”将得到法律制裁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其规定是针对于我国目前网贷市场上很多的非法集资的平台的一次明确规定,如果平台造成非法集资的,法律将给予法律的制裁,同时规定出台也会打击那些靠p2p网贷平台来集资私用,减少平台“跑路”和“非法集资”。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平台当时约定给投资者的收益率在24%之内,无论发生什么风险,法律是维护投资者的权利,而年利率在24%-26%之间的利息,则由借款人和出借人约定给付,超过36%部分的利息,倘若借款人已经支付给出借人,后因事故而借款人要求出借人退还年利率36%之外的部分,那么法律也是给予法律保护,法律是在间接的把p2p平台的收益率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呢,也在告诫投资者不要盲目只追求高收益,追求高收益所发生的风险,国家法律是不给予保护的。
  规定里也表示了,未来的p2p网贷平台一旦出现非法集资并且造成犯罪的,经投资者资料的证据证明后,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也就意味着法制将严重制约p2p网贷平台的非法集资行为。
  同时,以前一些p2p网贷平台承诺给出借方高收益,一旦发生风险,平台却明确自己只是信息中介不做担保的平台,这次规定明确,如果平台在交易前期明确规定了平台给予担保的,那么发生风险,平台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有第三方公司给平台作担保,那么出借人在起诉借款人,没有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做不起诉担保方的决定,如果出借方起诉担保方,那么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规定的出台,表示现在国家对于我国互联网网贷平台的发展给予很高的重视与规范,未来我国的网贷平台必须跟随国家的监管走向成熟,制约了平台的无规矩、保护了投资者们的权利。

P2P行业是否会遭到法律的制裁?

4. 银监会对p2p监管什么时候开始

具体的监管时间还没确定,银监会首次提出十大监管原则如下:
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我们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是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七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九是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5. 银监会是怎样处理p2p平台暴雷事件?

如果对暴雷平台维权报案成功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此外,“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几何金融】

银监会是怎样处理p2p平台暴雷事件?

6. P2P最新监管文件,又禁止了哪些业务

1.P2P关停并转
提到“关停并转”,读者可能会联想到“落后产能”,网络借贷平台作为几年前搅动传统金融界的“鲶鱼”,也许历史使命已完成一个阶段。下一步是要寻找网贷行业的新出路,
“如何绕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俗称8.24文),易港金融网贷企业多数情况下问,我们如何将148条里的细节进行变通?20万、100万的限额是否可以打破?”
我们认为,如上问题,属于“木已成舟”,必须遵照执行,除非你不是P2P网络借贷平台。
这就意味着,一部分企业会被挤压出网贷市场,才有了“关停并转”的说法。
如何“关门”,以我们的经验,重点是“还款到位”,没有引起涉众型案件,不解释,你懂的;关于“停业”,请参照前一款;关于“并购”,如今大型国企、央企、上市公司(含金融类企业和实业)已经开始在市场上寻找“标的物”,我们认为这是一个P2P出售的好机会,虽然有些网贷平台积极谋求上市,但上市的周期较长,时间成本大;关于“转”,我们最看好这个路径,将网贷平台转为金融科技、导流网站、财经媒体、持牌机构都是“选项”,具体参照自身情况和历史问题改造。
2.校园贷清理整顿
文件第28项专门提出,重点做好校园贷业务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网络借贷平台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这句话直接影响了如今很多校园贷的主营业务,恐怕也将影响他们的海外上市进程。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文件直接“一刀切”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保护力度过大,打击面有点大。我们认为,核心点可以是“具备还款能力”,只要与还款能力和主观认识相匹配,可以开发一些高校的普惠金融产品。
3.现金贷清理整顿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确保出借人资金来源合法、禁止欺诈、虚假宣传,严格执行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有关规定,不得违法高利放贷及暴力催收。
这一款的直接意思是:反对高利贷泛滥。根据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我们认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年化36%,一般不得超越。中国历史上有高利贷传统,为防止引发地区稳定风险,严管现金贷,不鼓励“非劳动获益”是公共管理者的初衷。

7. 近期监管政策越来越严,P2P行业还会稳定么

估计能局部稳定,前提是合法合规。
挑选P2P平台注意事项:

1、鉴别公司实力
不可一味看注册资本,
平台的注册资本可以侧面的
反映出平台的部分实力,
注册资本过小没实力的概率很大。
但是注册资本过大的不见得一定有实力。
还应关注以下几点:
1.是否有金融背景或金融基因
P2P一直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实践形式,归其根源还是金融服务,只是服务方式更加快速,便民。运营团队严谨的金融从业背景直接决定着P2P平台风控是否严谨。国内借助传统金融风控手段运营比较成功的P2P平台。
2.担保公司实力是否雄厚
这种方式主要是由P2P理财平台跟第三方担保公司进行合作,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来为平台的每一笔交易来进行连带责任担保。如借款人出现了逾期不付的问题,那么第三方担保公司将会为投资者进行一个全额的本息垫付,很多P2P理财平台都采用这种方式来做安全保障。
2、运营模式既决定平台业务内容及范围,同时决定平台稳定性
P2P本质隶属借贷双方信息服务平台,国内大小平台根据自身特长出现了O2O、P2B等业务借贷模式。P2P是一种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模式,个人债务属于无限责任;P2B是个人对企业,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出现倒闭和破产,债务追回就会十分渺茫;O2O属于P2P时代的创新,直接线上对线下模式,也是相对比较安全的P2P理财模式。基本线上寻找投资人,线下寻找借款人,同时引入第三方担保或融资性金融机构担保及实物抵押。
三.风控很重要
首先,要看平台是否有投资担保公司担保,而且担保公司的实力是否足够强。是否有第三方资金托管。其次,单一项目募集资金总额过大,是否超出了该P2P平台交易总额的5%。即使很多都提供本息全额担保,也有自己独特的风险控制机制。要规避大额借贷资金或者资金池操作。
其次,取决于风险管理能力是否足够强大。风控这块主要做两个工作,一个是前期借款标审定的时候对风险进行评估,如风险在控制范围之外则一票否决。另一个是贷后进行跟踪,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上门调查。
另外,线下催收能力也是风险控制能力的体现,这个判断标准主要是在:
(1)对于抵押物的处理能力;
(2)公检法社会资源协调能力 ;
(3)对于借款人心理分析、处理能力。
4、平台是否有逾期,逾期坏账率具体情况
P2P平台是为借款人和投资人提供有效的信息撮合服务,使投资人资金最大化,借款人享受小微金融实惠。撮合借贷双方过程中,肯定会产生一些小概率事件,这就是投资人和平台最讨厌的坏账和逾期,这种情况肯定存在,就连国内最权威的银行业都不可避免。

近期监管政策越来越严,P2P行业还会稳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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